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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溪法学讲堂第九讲:王昭武教授主讲《财产犯罪中的法域交错问题》

阅读次数:日期:2024-10-14


2024年10月10日下午,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万溪法学讲堂第九讲举办,特邀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昭武教授,主讲《财产犯罪中的法域交错问题》。讲座由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周建军主持,百余名师生参加。

   

讲座伊始,王昭武教授通过三篇论文引入了“何为法秩序的统一性?”这一核心议题。他强调了“问题意识”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并指出“提出问题”的能力同样至关重要。

首先,针对学术界存在的违法多元论、违法相对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三种观点的对立现象,王昭武教授结合广为人知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等案例,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阐释和归纳。他指出:“刑法不应主动保护那些民法或行政法明确不予保护的利益。”尽管我们追求统一,但现实中的冲突仍然无处不在。王教授特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进一步阐明了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虽然是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前提,但我们不能因此直接推断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必然具有民事违法性。

                           

接下来,王昭武教授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视角出发,详细阐述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尽管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学者们普遍认可其存在,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凸显了掌握并妥善运用该制度的重要性。王昭武教授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定义、立法宗旨、法律后果以及适用的例外情况这四个方面,为我们清晰地梳理了该制度的框架。

王昭武教授运用我们所熟知的“不当得利”原则,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比喻为“不当得利的例外”,使得原本晦涩难懂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变得更加易于理解。根据这一制度,因不法原因而进行给付的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从而排除了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然而,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本身也存在适用的例外情况,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这可以被称为“例外的例外”。

                           

最终,王昭武教授针对“以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议题进行了深入分享。他紧密结合近期时事热点,特别是重庆万州与甘肃的两起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禁止私力救济”的法律原则。王昭武教授强调:“现代社会绝非丛林法则横行的原始社会。”在这一框架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必须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因此,我们不仅要坚决“禁止私力执行”,还要同样严格“禁止私力确定”。他呼吁通过合法合规的法律程序来明确权利的存在与否,以确保权利实现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王昭武教授指出,我们每个人都应首先以普通人的身份自居,而后才是法律人的身份。鉴于刑法手段的严厉性,我们必须充分发扬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法在民法之外另行构建一套独特的秩序体系。

                           

在总结发言中,周建军教授强调了王昭武教授对刑法学科深入钻研的精神,这种精神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他提倡我们应专注于某一领域,并培养对该领域的极致热爱,而非广泛涉猎却浅尝辄止,最终导致无所建树。周建军教授还特别倡导了“钉子精神”,进一步提升了本次讲座的深刻内涵。

最后,王昭武教授与现场的师生进行了积极的互动交流,他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并结合自身的经历进行了深入阐述。讲座在师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