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3日晚,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举办了一场题为《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合理性证成及其实现路径——以“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贯彻为基础的思考》的讲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受邀主讲,郭丁铭副教授主持。学院百余名师生参加,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王教授首先深入剖析了“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背景和内涵。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这一政策旨在提升对行贿罪的查处力度。王教授也澄清了社会上对该政策的一些误解,强调“一起查”并不意味着“同等处罚”。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法定刑的调整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同罚”做法的合理性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关于从严查处行贿罪的合理性,王教授提出了两点重要原因:一是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现状。目前,行贿罪的查处量和实刑判决量低于受贿罪,这导致行贿风险被低估,反而助长了新的受贿行为。二是实现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合关系的内在要求。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行贿并非总是受贿的源头,受贿也可能诱发行贿。只有从严查处行贿罪,才能有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然而,考虑到二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刑罚不应完全趋同。他建议通过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和提高查处率来治理贿赂犯罪。
针对行贿罪从严查处的实现路径,王教授从行贿罪自身特点和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就行贿罪自身特点而言,他建议修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删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素,增加“承诺或约定给予”的行为方式,并将贿赂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同时,降低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并缓解《刑法》在行贿罪治理方面存在的困境。就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而言,他建议从定罪、量刑和减免制度等方面优化行贿罪的规定,例如:删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实现定罪的对称性;为行贿罪配置轻于受贿罪的法定刑,实现量刑的非对称性;并调整行贿罪的特别自首制度,以优化减免制度。

在交流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就行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等问题与王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王教授耐心解答了所有问题,现场互动热烈,激发了同学们的思考。

讲座最后,郭丁铭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高度评价了王志祥教授的研究成果,认为讲座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深入探讨了行贿罪从严查处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对推动反腐败研究具有重大作用。此次讲座为学院师生提供了一次宝贵的学术交流机会,加深了大家对行贿罪相关问题的理解,并将对法学研究、教学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