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哲学思想研究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哲学思想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研究基地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针对云南少数民族哲学及社会思想学科基础、理论前沿及相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科学研究,为学科建设发展、政府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注重学术规范、成果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成果转化,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以开展重大项目研究、人才队伍培养、学术交流活动、改善研究条件为建设重点。
二、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本研究基地服从省社科规划办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研究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召集人负责制,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的行政管理和协调,首席专家召集人负责基地的项目研究和学术活动。
负责人:何伟全(校党委副书记)
首席专家召集人:杨志明
首席专家团(14人):伍雄武、刀林荫、周本贞、杨树美、毕天云、李广良、周智生、李煌明、鲁建彪、赵智奎、萧洪恩、阿不力米提·乌买尔、杨文炯、唐建荣
学术委员会(11人):杨志明(主席)、伍雄武、刀林荫、周本贞、杨树美、李煌明、鲁建彪、刀承华、傅永寿、张刚、罗昆
办公室成员:杨志明(主任,兼职)、杨树美(副主任,兼职)、和金权(管理人员,专职)
联络员:由学校科研处指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学术决策和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审批研究项目,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基地的经费计划和重点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文件处理、经费管理、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档案图书资料管理、科研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专职人员按学校规定进行独立管理和考核,兼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基地的专、兼职人员均可参加相关项目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研究基地进行实体性设置,配备专职人员、专门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办公设备。研究基地的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每年度承担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专项研究项目,同时组织申报各类纵向基金项目(特别是高层次项目),多途径争取承担横向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专项研究项目严格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凡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成果(含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发表时均须注明受本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字样,成果归研究基地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三条 及时报送年度总结报告、项目变更情况。接受省社科规划办两年一次的考评。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专项经费、学校的配套经费、研究基地争取的自筹经费,在学校财务内独立建帐,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用于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专项研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安排使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用于专项研究以外的其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基地的办公和资料、设备建设,由研究基地办公室主任根据建设计划审批使用。
三、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研究基地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基地办公室负责解释。